申请人:江苏汇农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65288号“汇农天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0566号“汇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693108号“汇农 汇农佳品Hui Nong Jia 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6662595号“汇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4月6日第173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汇农天下及图”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易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