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合源水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322456号“合源水务 Heyuan Wa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信托、典当”服务项目上的复审,因此与第8879616号“合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构成冲突。其次,申请人通过调查得知第8563435号“合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人上海合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已不复存在,引证商标一“合源”已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情况,因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合源”提出撤三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有价证券经纪;股票和债券经纪;基金投资;众筹;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9月13日第175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有价证券经纪;股票和债券经纪;基金投资;众筹;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融资服务;金融管理;有价证券经纪;股票和债券经纪;基金投资;众筹;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托;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