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美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85087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30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2629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2563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非金属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半成品木材;石料;石膏;水泥;混凝土建筑构件;非金属地板砖;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6日第1762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合成树脂(半成品);农业用塑料膜;非金属软管”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合成橡胶;密封环;补漏用化学合成物;橡胶或塑料填料;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6日第176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S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水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非金属分岔管;建筑用非金属盖板;非金属压力水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建筑用塑料管;塑钢门窗;铝塑复合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水管;非金属、非塑料制水管阀;非金属分岔管;建筑用非金属盖板;非金属压力水管;通风和空调设备用非金属管;建筑用塑料管;塑钢门窗;铝塑复合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