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美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奥立知识产权服务成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9426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65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00298号“Since187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乙炔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冷冻设备和机器;个人用电风扇;供水或供煤气的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水净化设备和机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电暖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6日第1762号《商标公告》上。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饮水机;空气调节装置;气体净化装置;水净化装置;水过滤器;卫生器械和设备;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商品上予以撤销,在“电炊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电暖器”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6日第176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维持注册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