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445509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图形 13445509

阅读:118814 2021-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欣远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45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548号决定,于2021年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华欣远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4455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1548号决定,于2021年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是否在中国境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表示怀疑。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43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证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质量服务诚信单位、软件著作权证书、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司软件界面、产品销售合同、发票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微信公众号、发票、技术服务合同、软件产品销售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答辩及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程序复制;计算机软件安装;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软件咨询;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其微信公众号截图显示有复审商标图形,日期为2018年11月。被申请人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图形,技术服务内容为“对华欣智慧云呼叫中心系统软件(期货版)进行维护”;2019年7月被申请人开具给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的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被申请人与茂发国际旅行社于2017年12月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图形,技术服务内容为:维护“华欣智慧云呼叫中心系统软件V1”;2018年1月被申请人开具给茂发国际旅行社的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技术服务(维护)。被申请人与上海秉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签订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图形,产品名称为“华欣智慧云呼叫中心系统软件V1”;2017年11月、12月被申请人开具给上海秉垚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华欣智慧云呼叫中心系统软件V1。被申请人与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显示有本案复审商标图形,产品名称为“华欣智慧云呼叫中心系统软件(期货版)”;2020年1月被申请人开具给华安期货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票显示的服务名称为“软件*华欣智慧云呼叫中心系统软件(期货版)”。此外,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其“华欣期货交易中间件系统软件”首次发表日期为2019年4月。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在案证据,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上在2017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已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维护服务均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均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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