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09725号“ESC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SCASE及图 42009725

阅读:97484 2021-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9725号“ESC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3170号“ESCAPE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

  申请人:深圳市信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009725号“ESCAS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3170号“ESCAPE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43494号“esca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62852号“ESCAPE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362852号“ESCAPE OUTDO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74140号“自由快骑FREE B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标状态、实际使用宣传、产品检测报告、授权协议、所获荣誉等资料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均刊登在2021年10月13日第1763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SCASE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音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线板;手表式智能手机;电源插头转换器;插头联接器;电缆连接器;照片打印机;同声传译接收器;电接触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 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未体现申请商标或未体现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插线板;手表式智能手机;电源插头转换器;插头联接器;电缆连接器;照片打印机;同声传译接收器;电接触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扬声器音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

本文《关于第42009725号“ESCAS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SCASE及图 4200972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83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