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祥见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47331号“刘祥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240341号“刘祥见 炸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268598号“刘祥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各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