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38206号“NEX WA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35650号“NEWATCH”商标、第29298313号“NEX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人企业资料、新闻报道、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构成上仅个别文字不同,且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