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彪马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朗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459587号“NOBL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8004号决定,于2021年04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广州市朗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彪马欧洲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决定对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申请人调查,复审商标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商标代理委托书原件;复审商标乒乓球拍实物照片;2020年被申请人签订的采购合同、送货单、相应发票及转账记录。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材料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公开、合法、真实、规范、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4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球拍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续展至2024年12月27日,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人应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我局认为,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的规定,对于指定的三年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就本案而言,由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采购合同、送货单、发票、银行回单、乒乓球拍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乒乓球拍商品上有效使用了复审商标标识,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与乒乓球拍商品相同或相类似的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