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73973号“PURKE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URKERT 30773973

阅读:108702 2021-01-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德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鼎阀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4日对第30773973号“PURKE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BURKERT…

  申请人:宝德有限责任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鼎阀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2月24日对第30773973号“PURKER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BURKERT”商标及商号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6类和第7类第933922号“BURK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9997号“BURK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080319号“BURKERT TWIN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5257号“BURKE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三、除争议商标外,申请人还抄袭、抢注阀门行业领域的知名品牌及外国地理名称,具有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恶意注册地理名称资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及宣传视频,传统媒体对申请人及其产品介绍;

  2、申请人名下“BURKERT”商标注册信息及列表;

  3、申请人“BURKERT”产品介绍;

  4、申请人中国子公司登记设立相关资料,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情况介绍;

  5、申请人合作商销售“BURKERT”产品及产品介绍网页截图;

  6、申请人广告宣传资料及媒体报道;

  7、申请人参加展会资料及宣传视频;

  8、申请人授权其中国子公司使用其“BURKERT”商标授权书;

  9、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及部分抢注商标权利人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或关联性较强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摹仿抄袭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产品图片等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坚持前述无效宣告申请理由。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KERT”释义截图;申请人向中国关联公司销售产品账单及产品介绍;以“BURKERT”商标及商号为关键词的网络检索截图;行政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8日申请注册,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引擎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5月20日;引证商标四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20年6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早于2019年《商标法》施行的时间,故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性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程序性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离心机(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金属阀门;隔膜泵”等商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作为机械部件的阀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PURKERT”与引证商标一、三“BURKERT”在文字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气动引擎;离心机(机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已分别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金属加工机械;机械台架;电子工业设备;制氧、制氮设备;涂漆机;压缩机(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气动传送装置;金属加工机械;机械台架;电子工业设备;制氧、制氮设备;涂漆机;压缩机(机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二者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PURKERT”与申请人在先商号“BURKERT”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气动引擎;离心机(机器);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阀(机器部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4日

本文《关于第30773973号“PURKER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URKERT 3077397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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