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08080号“云众YUNZ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众YUNZHONG 30408080

阅读:53004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云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湖县天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30408080号“云众YUNZ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91888号“云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

  申请人:杭州云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信义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湖县天来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30408080号“云众YUNZH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191888号“云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云众”作为申请人的公司字号,经过持续使用,“云众”字号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大量与其经营毫无关系的商标,侵犯了社会公共资源,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厂房实景照片、公司官网照片;

  3、申请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荣誉;

  4、带有企业字号、商标名称的专利证书、软著证书;

  5、申请人业绩表、带有争议商标名称的产品购销合同;

  6、杂志宣传册;

  7、被申请人名下30个商标在互联网公开标价、转让的网页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7类工业机器人等商品上,于2019年4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搅拌机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云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已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经过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争议商标相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赞叹”、“百俊”等高达一千五百余件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被申请人注册大量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其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30408080号“云众YUNZHO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云众YUNZHONG 304080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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