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962549号“祝五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祝五娘 14962549

阅读:120936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桂森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14962549号“祝五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是唯一三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唯一两度获得中国最佳诚信企业殊荣的白酒企业,在…

  申请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潘桂森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14962549号“祝五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国内著名酒类生产企业,是唯一三次获得国家质量管理奖、唯一两度获得中国最佳诚信企业殊荣的白酒企业,在行业内享誉盛名,名下多枚商标已受到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保护。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828847号“五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643674号“品五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48242号“真五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648272号“川五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0922号“五粮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61694号“五粮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61693号“五粮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在先具有高知名度的五粮系列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引证商标一至八及争议商标档案;

  2、申请人所获荣誉、五粮液、五粮春品牌所获荣誉、五粮液、五粮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相关材料;

  3、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4、申请人名下部分“五粮”二字的部分商标档案信息;

  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摹仿申请人品牌商标的信息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八获准注册的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现均为本案申请人。我局在无效宣告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四作出无效宣告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14962549号“祝五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祝五娘 149625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4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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