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齐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长沙珀耳修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6日对第36341785号“nzgoldhealt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NZGOLDHEALTH”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多年使用,在行业内、区域内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二、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NZGOLDHEALTH”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为同类服务,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影响的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2、产品检测报告、产品图、天猫旗舰店铺经营情况截图、企业参展申请表及发票;
3、产品合作框架协议书、天猫京东平台店铺服务协议书;
4、阿里巴巴品牌数据银行试用承诺函、企业发往各地的快递单号图;
5、广告推广服务发票、视频宣传广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自身的可识别性,与申请人商标不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合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由申请人在先使用“nzgoldhealth”商标并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