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摩贝缇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众鹏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408850号“简•莜莜小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63441号“简及图”商标、第8983950号“简斋堂”商标、第20172061号“简100”商标、第28576426号“简A”商标、第10512369号“莜莜”商标、第15872562号“简 创意空间 PURE CREATIVE SPACE”商标、第12194260号“简·依爱裳 TT SIMPLE LOVE TAI”商标、第36407760号“简JANE酒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性。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待审,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八状态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简•莜莜小铺”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简”,与引证商标五“莜莜”文字构成相近,八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简•莜莜小铺”中的“莜”为文字的图形化设计,并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