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941528号“ER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877720号“er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贵重金属合金;宝石”等商品上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贵重金属盒;计时器(手表);钟”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