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IOCHEM ZUSATZSTOFFE HANDELS-UND PRODUKTIONSGESELLSCHAFT 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9168号“Right from the star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并非固定或常见搭配,亦非表示商品特点的短语或广告宣传用语,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标识商品来源的功能。2、申请商标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类、第31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ight from the start!”可译为“从一开始!”,易被认知为日常用语,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第31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