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84760号“平行世界 PARALLEL WOR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342105号“平行世界”商标、第9724689号“平行世界 PARALLEL WORLD”商标、第19481669号“平行视界”商标、第31481788号“平行视界”商标、第7339497号“PARALLEL WORLD”商标、第38945614号“小小平行世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五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因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故我局在本案中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近似问题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