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976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579544号“燕脂红及图”商标、第1608251号“恒基伟业 HI-TECH WEALTH及图”、第1565653号“恒基伟业 HI-TECH WEALTH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发音及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已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裁定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三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洗衣粉;清洁用油;洗洁精;擦亮用剂;皮革洗涤剂;研磨材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等其余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用香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图形设计、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洗衣用漂白剂;洗衣剂;洗衣粉;清洁用油;洗洁精;擦亮用剂;皮革洗涤剂;研磨材料;牙膏;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