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14721号“JOR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OROW 9314721

阅读:66013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纯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9314721号“JOR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二、被申…

  申请人: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叶纯

  

  申请人于2020年01月06日对第9314721号“JOROW”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二、被申请人地理位置与申请人地理位置临近,又存在在先的商标纠纷案件,明显对申请人及其商标有所知悉,被申请人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三、申请人的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复制与摹仿,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荣誉证书;

  2、“ARROW”商标驰名商标证明文件;

  3、申请人销售发票、审计报告、部分门店照片、产品照片;

  4、申请人广告宣传发票、合同、广告发布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04月0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0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灯、油灯、煤气热水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05月20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抽水马桶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且在本案申请人名下。

  3、我局于2008年3月5日认定申请人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于2001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可归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调整范围。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上述查明事实3,申请人的“ARROW ”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广泛宣传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整体差异较大,难谓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不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本文《关于第9314721号“JOROW”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JOROW 93147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40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