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36593号“直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直记 42336593

阅读:104194 2021-01-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直俊林 委托代理人:郑州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36593号“直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8997号“植记古典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08640号“植记螺蛳粉 植师…

  申请人:直俊林

  委托代理人:郑州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336593号“直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38997号“植记古典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08640号“植记螺蛳粉 植师傅 源自于 1983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065335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833592号“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等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养殖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直记”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文字“植记”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直记”与引证商标三图形以及引证商标四“直”在整体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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