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M埃内斯&毛里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06640号“MONK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1225号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63855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0362号商标、第25类国际注册第710831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均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现均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1064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