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西龙腾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卢广建
申请人因第3852738号“龙腾LongT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34552号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06月05日至2019年06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复印件):
1、商标注册人与佛山市顺德区东盟磨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缔结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佛山市顺德区东盟磨具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大红麻轮、东大花叶轮的产品照片,产品外包装照片;
3、购货合同、银行电子交易回单、销售合同、广东省增值税发票、产品销售送货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材料”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0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续展后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申请人于2019年6月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研磨材料”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销售合同、银行电子交易回单等,结合证据1、2,可证明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期间在“研磨材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研磨材料”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研磨剂;砂布;金刚砂(研磨用);研磨膏;研磨用刚玉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研磨剂;砂布;金刚砂(研磨用);研磨材料;研磨膏;研磨用刚玉砂”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抛光制剂;家具和地板用抛光剂;除指甲油制剂;工业用香料”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研磨剂;砂布;金刚砂(研磨用);研磨材料;研磨膏;研磨用刚玉砂”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