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建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纳斯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9日对第26303213号“智无忧ZHIWUYO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智建无忧”品牌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和使用,已经取得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市场混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智建无忧”商标使用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智建无忧”系列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构成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证据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香港速道天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8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8年11月13日。2019年11月6日经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