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特威尔登特齿科贸易(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186530号“SCIC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93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消毒设备、巴氏灭菌器、消毒器、空气消毒器、水消毒器”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装置、非医用熏蒸设备”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