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勤恒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67280号“勤恒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11664号“方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于2020年12月27日届满,现处于《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655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617878号“彩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11664号“方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