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中山市康德宝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瑞士手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6790656号“卫宜康 WEIY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14018号决定,于2020年06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在“户外广告;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于2020年9月6日刊登在第1710期《商标公告》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