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再巨灾风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900640号“CHINA RE C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所包含的文字“CHINA”是申请人经国务院主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批准使用的企业英文名称的一部分,应当获得保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获得显著性,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指向申请人的唯一特征,不会带来任何不良影响。申请人母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包含“CHINA”在内的商标已经通过审查予以注册。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42774号“CHINA RE及图”商标、第6542788号“中再集团及图”商标、第62465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所有人系申请人的关联公司,已签署共存声明。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由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有人签署的共存声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图两部分组成,其文字部分“CHINA RE CRM”与引证商标一文字“CHINA R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设计元素、整体构成、设计风格等方面均高度近似,整体上难以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摄影报道;动物园;经营彩票”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个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外,申请商标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CHINA”,系对国家名称的滥用,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