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帝释天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秋霞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29日对第39329965号“拉结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860558号“拉结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权。三、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提交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实际使用需要,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公司介绍;
2.《拉结尔》游戏介绍及荣誉;
3.《拉结尔》授权许可协议及授权费发票;
4.商标无偿转让确认函;
5.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信息;
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游戏审批结果;
7.《拉结尔》游戏部分运营更新公告;
8.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抄袭的对象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日申请注册,2020年3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已经核准注册,现为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广州银汉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本案申请人永久使用引证商标,故申请人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适格主体。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证据3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权。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提交的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络游戏宣传使用证据多用于手机游戏等商品上,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将“拉结尔”标识通过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或与之类似的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构成知名商品或服务的特有名称,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一般是指损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利益,或者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商标注册行为,而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