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爱基百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南粤专利商标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61951号“广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33560926号“广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关联人与申请人的关联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申请人的关联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审查终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关联人信息;往来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系统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文字商标“广靶”,两者无明显区别,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