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VINCI ENERGIES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02682号“ACTEM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向国际处提交了申请商标复审商品的类别更正请求,复审商品即将转入正确的类别,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将符合《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别调整请求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根据尼斯分类,“太阳能蓄电池”商品不应被分类为第11类,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