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USB IMPLEMENTERS FORUM,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23782号“2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很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直接标识指定商品的技术特点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美国已成功注册,且申请商标的系列商标在中国也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和服务内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及第42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数字“20”及图形组成,整体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的第9类“兼容USB的计算机和电子设备,即计算机和计算机硬件、集成电路、电视机顶盒、计算机游戏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及第42类“为第三方设计和测试兼容USB的产品,即兼容USB的计算机、电子产品和电信产品”服务的技术特点和服务内容等,亦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技术特点和服务内容等产生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及第42类复审商品及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