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浩味之源(深圳)餐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06669号“因为有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99562号“因为有你 BECAUSE YOU及图”商标、第9958895号“因为有您”商标、第9963131号“因为有你”商标、第18244734号“有因你为 有因礼为 一个有温情的互联网礼品品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分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文章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因此,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因为有湘”,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招收;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