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银(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559524号“你我贷 niwod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2967号“你我贷”商标、第11511172号“你我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其次,申请人已与第145613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签署共存协议。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共存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核准注册,且经两审法院予以确认。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三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协议,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我局予以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为“你我贷 niwodai.com及图”,引证商标二为“你我贷”,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两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金融分析;经纪;担保;信托;网上银行”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服务;信用卡服务;金融分析;经纪;担保;信托;网上银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