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适瑞卫生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56834号“SENSITI-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97033号“SENSITI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并经公证认证),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在中国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