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郑州嘉德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3日对第7951679号“咪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大多是抄袭他人独创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如“电信”、“恰洽”、“伊丽”、“选三元”等。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二、争议商标与第1968681号“咪咪”商标、第10653306号“咪咪 mimi及图”商标、第1288996号“咪咪”商标、第946448号“咪咪 mimi及图”商标、第1255105号“味味”商标、第1273887号“咪咪”商标、第3330253号“咪咪 MIM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曾对“迷味”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该商标与“咪咪”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依据审查一致性原则,争议商标也应予以宣告无效。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淡化申请人知名度,误导公众。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企业公示系统查询;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出具给爱尚(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书》;第20113814号“迷咪”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原申请人纳税证明;原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证据;第22600246号商标的不予注册决定;被申请人恶意摹仿“咪咪”商标包装的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已超过五年期限,其不能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其余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其它案件的审理结果不应成为本案争议商标的予以宣告无效的当然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在案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曾生产侵犯申请人“咪咪”商标的“惠之杰-40g咪咪王国”油炸糕点。原申请人曾以被申请人经销商为被告提起侵权诉讼。被申请人还恶意申请注册了第45345185号“咪味”商标、第41208895号“味咪”商标、第47941444号“咪味”商标、第47948627“味咪”商标、第48045474号“咪妹”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恶意明显,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原申请人“咪咪”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被申请人产品的证据;民事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汕头市金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核准,于2011年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玉米花;虾味条”等服务上。2019年9月20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名义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见第1664期《商标公告》)。经续展注册,争议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1月28日至2031年1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见第1722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一、三、四的申请日期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麻花;糕点”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20年12月10日,申请人出具承继声明承继本案原申请人的主体地位。
引证商标五的所有人为泉州爱尚食品有限公司,引证商标六、七的所有人为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上述三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在第30类“咖啡饮料;虾条;虾味条”等商品上。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汕头市金妹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申请注册了58件商标,包括“电信”、“恰洽”、“伊丽”、“选三元”、“金伊丽”、“伊丽宝宝”、“汾煌”等。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及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期均早于2019年11月1日,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后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审理本案。
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即2011年1月28日至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之日即2020年4月13日已超过五年时间,因此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评审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咪咪”商标申请日期较早,且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文字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十分相近。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5345185号“咪味”商标、第41208895号“味咪”商标、第47941444号“咪味”商标、第47948627“味咪”商标、第48045474号“咪妹”商标。此外,其还申请注册了“电信”、“恰洽”、“伊丽”、“选三元”、“金伊丽”、“伊丽宝宝”、“汾煌”等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所有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害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将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