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77531号“十一朵玫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十一朵玫瑰 27277531

阅读:49368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速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天水和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3日对第27277531号“十一朵玫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 eleven roses”、“十一朵玫瑰”商标…

  申请人:苏州子冈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甘肃速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天水和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13日对第27277531号“十一朵玫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 eleven roses”、“十一朵玫瑰”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的15件商标中包含多个著名景点名称,包括:大靖红、齐寿山、焉支山、姜维故里、轩辕湖等。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将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百科关于“子冈珠宝”的检索;被申请人商标情况及百度相关检索页面;十一支玫瑰的相关资产报告;申请人的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及第35类服务上的“十一朵玫瑰”商标的申请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为当地知名度较高的人力资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系出于对自身产业链的经营,非蓄意傍知名名牌。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新闻报道;申请人公司信用信息查询;关于被申请人获奖的决定和报道;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天水和联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5类“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会计咨询服务”服务上。2020年7月27日,经我局核准,所有人名义变更为甘肃速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争议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28年12月27日。

  2、被申请人名下共18件商标,包括:大靖红、齐寿山、焉支山、姜维故里、轩辕湖、龙城飞将等。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从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在“珠宝”商品上的使用证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会计咨询服务”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了“十一朵玫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主张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抢注。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本条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多与甘肃、河北的旅游景点名称相同。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复制、抄袭景点名称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7277531号“十一朵玫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十一朵玫瑰 272775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2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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