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27851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维标志 28727851

阅读:105091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27851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5263号“金九”商标、第11696551号“金九”商标、第9288604号“金九泉”商标、第26077…

  申请人:广东金九饼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诺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27851号三维标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85263号“金九”商标、第11696551号“金九”商标、第9288604号“金九泉”商标、第26077090号“金九月及图”商标、第7792320号“金九月”商标、第10020543号“金九月 GOLD NINE MOON”商标、第24909156号“金九月”商标、第26063451号“金九月 GOLD NINE MOON及图”商标、第8699151号“九金及图”商标、第24818621号“锦康然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且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一已被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仅申请准予申请商标在“月饼”商品上的注册,确认在其余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权利予以放弃,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六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前述商标已无效。引证商标七经异议程序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六、七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在除“月饼”外的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关于“咖啡;茶饮料;糖;蜂蜜;糕点;包子;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冰淇淋;食用芳香剂”商品的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至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月饼”商品上,不致使相关公众对其产生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月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8727851号“三维标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维标志 287278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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