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3295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0329517

阅读:144052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运动无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9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48537号、第35163329号、第1243950号、第40148544号、第5142232号…

  申请人:苏州运动无限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3295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48537号、第35163329号、第1243950号、第40148544号、第5142232号、第23757068号、第14096938号、第40222231号、第9516119号、第6300706号、第634939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不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二、四、八、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打印件)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八已被我局驳回,引证商标五、十一期满未续展现已失效,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九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032951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403295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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