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汉森农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34546号“农特爆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54772号、第19832682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转让至申请人名下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打印件):转让协议书;产品宣传推广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故不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挂面”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面粉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甜食;挂面”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挂面”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