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847984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长期广泛使用的商标,具有很高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13079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67206号“优一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异议程序其注册不予核准,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2、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衣库”与引证商标二“优一库”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涂层(建筑材料)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