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勐海今大福茶厂
委托代理人:云南万慧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2151685号“今大福班章大白菜JINDAFU BANZHANG DABAIC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36819号“今大福”商标、第41351278号“今大福”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据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