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南有嘉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云霞
申请人于2020年04月09日对第24948692号“南有嘉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南有嘉鱼”是申请人工商字号,是申请人所独创的,具备极强的创新性,被申请人完全复制和抄袭申请人工商字号,将其作为商标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申请人一直将“南有嘉鱼”商号作为商标使用,经过大量的营销宣传和使用,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将“南有嘉鱼”商标用于服装上使用;
2、申请人将“南有嘉鱼”商标用于服装走秀展示;
3、2019年4月西安华服日走秀;
4、2019年10月成都华服时尚周走秀;
5、2019年11月杭州华裳九州走秀;
6、微博宣传及其他推广;
7、申请人淘宝店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标使用权和商号权,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及所属行业内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