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295719号“格力色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格力色界 41295719

阅读:36644 2021-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95719号“格力色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许昌民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436736号“色界”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95719号“格力色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许昌民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6436736号“色界”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具有显著特征。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36736号“色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第24827619号“格力色界”商标并没有因为本案引证商标驳回。四、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五、申请商标自创设以来,申请人已将其广泛应用于产品和广告宣传领域中。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荣誉证书、相关文章信息复印件。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色界”,其为宗教术语,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有害于宗教信仰,伤害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我局于2020年12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申辩意见: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产生,具有独特的创意来源和内涵,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申请的相同商标已经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2016)最高法行再7号判决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其在手提电话、电话机套、移动电话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0年11月27日第1721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经我局于2020年9月1日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引证商标在除手提电话、电话机套、移动电话商品外其余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色界”,其为宗教术语,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有害于宗教信仰,伤害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格力色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色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智能手机、手机、网络通信设备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除智能手机、手机、网络通信设备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除智能手机、手机、网络通信设备以外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手机、网络通信设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手机、网络通信设备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亦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1295719号“格力色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格力色界 412957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1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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