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巴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7332号“GOODGOOD STARBUCKS 星善食主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43775050号“GOODGOOD.C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096424号“锅舞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96425号“锅五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811086号“顾得青年创业社区 大学生创业孵化器 GOOD GD YOUNG ENTREPRENEURS 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535118号“古澜町GOOD LANDING COFFEE GOODLAND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880885号“GOOD VR G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