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童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93599号“babyvo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69831号“babyvi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34745号“babyviv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婴儿学步车”商品上的注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前述商品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1320号“babyvi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注册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安乐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