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922642号“新宏基XINHONG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宏基XINHONGJI及图 37922642

阅读:73428 2021-01-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新宏基木业制造厂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642号“新宏基XINH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6358号“宏基”商标、第31326357号“宏基整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新宏基木业制造厂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642号“新宏基XINH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6358号“宏基”商标、第31326357号“宏基整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的商品为“电缆、电线塑料槽;枕头;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竹木工艺品”,在家具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

本文《关于第37922642号“新宏基XINHONGJ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宏基XINHONGJI及图 3792264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103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