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新宏基木业制造厂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22642号“新宏基XINHONG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26358号“宏基”商标、第31326357号“宏基整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的商品为“电缆、电线塑料槽;枕头;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竹木工艺品”,在家具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