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39769号“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3384号“树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1041号“树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4217号“SH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104150号“SH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所有人已签订并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