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树兰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印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53630号“樹蘭醫療SHULAN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樹蘭醫療”、英文“SHULAN HEALTH”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62078号“梨桦椿木 LI HUA CHUN MU DECORATIVE ADVERTISING”商标、第34485700号“滇岭古树”商标、第829859号图形商标、第17760808号“达树环保 BGTREE”商标、第17741235号“捷龙”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