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534582号“雪津啤酒博物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形成对应关系,是对申请人享有的“雪津”系列商标的延续性注册。虽然申请商标含有“博物馆”一词,但基于消费者对于申请人及雪津啤酒知名度的认知,并不会产生任何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且现已有多个与本案情形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获奖情况、“雪津”商标受保护情况、相关裁定书、类似情形的商标档案、“青岛啤酒博物馆”网店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博物馆”一词,与申请人名义不符,其使用在指定的“开瓶器(电或非电)”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可注册性。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基础注册商标的延伸注册,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