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百年一德(广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49753号“百年一德 滋补食材·甄選家BAI NIAN YI 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6713998号“德百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滋补食材甄选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我局向申请人寄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申辩的主要意见为:申请商标醒目的标识为“百年一德 ”,与申请人商号相呼应,“滋补食材·甄選家”可识别性很弱,同时基于消费者一般认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百年一德”及对应拼音“BAI NIAN YI DE”、汉字“滋补食材·甄選家”组成。其中,“滋补食材·甄選家”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1月15日